若你放債給恩典群體中的一員,可以向他要求一件擔保物品。但是,即使擔保物品歸你所有,你也不可奪取。猶太拉比們對這道誡命的解釋非常寬鬆,他們明白你不能從借款人的物業拿取擔保物品,必須等到借款人拿來給你「’avot」,也就是「抵押」。為什麼呢?。
神所頒的生活訓誡是充滿恩典的。在此情況中,「恩典」借着尊重別人表現出來。一個人被迫要借貸,是他人生中很難過的事,神不許放債人看待他如同奴隸,要讓他保有尊嚴。禁止奪取擔保物品,意味着放債人必須顧及借債人的尊嚴。。
借貸者在采取的行動就是自發地給一個擔保。這場交易需要考慮到借貸雙方。。
你可能會想,這小小的顧念尊嚴的禮貌要求,對現今的財務世界已經沒有多大實際作用了。。
但在這裡,我們能發現律法並不是一堆冰冷的規定,「律法的總綱是愛」;在這麼小的借貸部分,我們也能看到神細膩的考量。